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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钱提了车,却发现车辆合格证、车钥匙被质押,车主能否要回?

交了钱提了车,却发现车辆合格证、车钥匙被质押,车主能否要回?



(图源网络 侵删)

买方交了钱提了车,却得知卖方将车辆合格证、备用车钥匙质押给了其他公司,买方迟迟拿不到车辆合格证和备用车钥匙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小孙于甲公司处购买了汽车一辆,款项交付后提车,甲公司向其出具了涉案车辆购车发票,但未交付车辆配备的合格证及备用车钥匙,致使车辆无法正常挂牌行驶。后经多方打听,小孙得知车辆的合格证、另一把车钥匙,因甲公司融资需要质押给了乙公司,故小孙诉至槐荫法院,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交付车辆合格证及车钥匙。

乙公司辩称,其系合法占有车辆合格证及车钥匙,甲公司私售车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另其与小孙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负有返还义务。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是否负有返还车辆合格证、车钥匙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孙交付了涉案车辆全部购车款后,甲公司即负有交付车辆合格证、车钥匙等从物的义务。但根据小孙的主张和乙公司的陈述,涉案车辆的合格证、车钥匙实际由乙公司控制,现小孙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合格证、车钥匙的占有人乙公司返还占有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甲公司负有配合义务。对于乙公司的答辩意见,不应采纳,理由如下:第一,乙公司依据质押合同占有涉案车辆合格证、车钥匙,但车辆合格证、车钥匙的质押方式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质权出质类型,其作为从物不属于可质押的权利;第二,涉案车辆未办理动产质押登记,亦未公示质押方式,两公司约定的质押方式不能对善意车辆买受人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第三,小孙在购车时不知晓上述协议的存在,其也无法获知上述协议内容,其已尽到一般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综上,两公司之间的担保协议不足以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出质财产的买受人。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返还车辆合格证、车钥匙,甲公司予以配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公司之间的质押约定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的消费者,故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质押物性质、质押登记情况、消费者的行为等,最终认定消费者系善意第三方,判令乙公司交付车辆合格证、车钥匙,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尤其是大件商品,应提高警惕,签订合同时注明交付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消费陷阱,若销售方或第三方确实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的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撰稿:吴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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